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 证 意 见 书
海合综(2015)第 79 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指派郭靖宇、郭晓
龙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大会)。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就本次大会的相关
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大会系贵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提案
的具体内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方法等。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24 上午
10:00 在贵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距会议通知日已满 15 日。会议由董事长
田永先生主持,会议主持人的资格合法。另外,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还同
时采取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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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
表股份932,889,5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35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贵公
司的6董事、3名监事、6名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本次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人,代表股份
80,943,6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633%。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大会现
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名,代表股份1,013,833,16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3.3987%。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共8项,与会议通知
一致,没有新提案及临时提案。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议
案进行表决。现场会议由大会推举的2名股东代表计票、2名监事代表监票,收回
的表决票数等于发出的表决票数,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及贵公司确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大会交付审议的8项
议案均获通过。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结果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靖宇
郭晓龙
201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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