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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投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5年6月)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6-8 5:47:00 点击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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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15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持有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以



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其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



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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