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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资源: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6-3 4:43:00 点击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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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5 证券简称:银泰资源公告编号:2015-036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3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6月2日15:00至2015年6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601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杨海飞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396,630,2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536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72,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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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5 证券简称:银泰资源 公告编号:2015-03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396,558,0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5299%。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2,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067%。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公司的主要业务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广州已没有实际业务,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广州科学城彩频路 11 号 A501 变更到内

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哈拉图街。

表决情况:同意 396,581,0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原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科学城彩频路11号A501,邮政编码:510663。

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

尔高勒镇哈拉图街,邮政编码:026200。

2、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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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5证券简称:银泰资源公告编号:2015-036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表决情况:同意 396,607,2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公司章程》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江华、李一帆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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