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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酒鬼: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5-28 7:09:00 点击数: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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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TIANYIN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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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酒鬼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忱、郑萍出席



股份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股份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报刊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2、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 09:



30 在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公司三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夏心国先生主



持。



3、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



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27 日 15 时至 2014 年 5 月 28 日 15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股



份公司的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5 人,代表



股份公司股份 101841757 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31.3428%。股



份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6 人,代表股份公司股



份 101312091 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798%;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529666 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630 %。



3、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 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4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4、审议《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聘任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201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8、审议《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9、逐项审议《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酒鬼酒湖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



(2)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糖酒类有限责任公司日

常关联交易;



(3)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酒鬼洞藏酒销售有限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



10、审议《关于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12、审议《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



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当场宣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系统为股东投票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份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时,关联股东中皇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圣怀







见证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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