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律师事务所
UNIVERSE LAW FIRM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 51 号财汇大厦 901 室
ROOM 901,CAIHUI BUILDING,№51,NORTH,NANHAI STREET,NANHAI,FOSHAN,GUANGDONG
TEL:+86 757 86320823FAX:+86 757 86320833
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并指派邝晃煊律师、邓彩芳律师出席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现行的《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
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会议决定召开,并
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大公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已
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
议召开时间及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
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规则等事项。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5 月 21 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具体是: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杰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 64 号公司 5 楼会议
室召开;同时,公司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接受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7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天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
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3、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
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相关情况如下:
3.1 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7 人,代表股份 260,861,29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6.6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4 人,代表
股份 260,472,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6.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13 人,代表股份 389,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4
%。
3.2 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股份 237,630,892 股,
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31.5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20 人,代表股份 237,242,242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31.49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388,650股,占公司 A 股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