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
下称“本所”)接受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本所邹盛武、段君僖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
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
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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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
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6 区 19 号楼 3 层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副董事长董剑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
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名,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841,186,2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9635%。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
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 21 名,代表股份数 1,387,8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20%。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了相关议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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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
《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公司 2014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2、《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8、《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年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
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
为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
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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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