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
六章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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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审议。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
公告。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
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
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
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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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
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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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