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致: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接受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有松、杨帆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见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代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中银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中银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中银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中银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及中银律师查阅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公司 2015 年 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公司 2015 年 2 月 1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现代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
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 2015 年 4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现代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6.公司 2015 年 5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资料;
8.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议程》、《2014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等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
中银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见
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1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确定 2015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14 年度股东
大会。
2.2015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3.2015 年 5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
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
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按《公司法》、《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提案内容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披露。
中银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 14 点 30 分在长沙市芙蓉南
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公司总部所在地举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
中银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
1.中银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
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
理人)共 1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350,447,3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4.63%;
2.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及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 16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8,582,955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0.8482%;。
3.公司董事、监事共 10 人出席了会议,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共 6 人出席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