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
或“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计划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公司拟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
偿还控股股东国美控股借款本金、偿还中关村建设非经营性占款、偿
还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的欠款、偿还子公司四环医药私募债、与军科院
毒物药物研究所共建药物代谢平台、盐酸苯环壬酯片和盐酸纳曲酮片
增加新适应症项目、收购山东华素少数股东权益、山东华素原料药及
固体口服制剂生产线建设、华素制药品牌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等。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进行自
查,认为业已符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条件,具
体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 126 条之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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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 127 条之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
没有违反《证券法》第 10 条之规定。
4、公司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
法》第 37 条的规定。
5、公司本次发行由董事会和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根据市场化
询价的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但发行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的 90%,符合《管理办法》第 38
条第 1 款之规定。
6、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国美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 38 条第 2 款之规定。
二、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 10 条,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的数
额和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会从事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
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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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且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三、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 39 条,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公司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和《管理办法》
等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二 O 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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