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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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15)第 140ZA3738 号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
我们审计了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生化公司)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
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
振兴生化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
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
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
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
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振兴生化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如下重大缺陷:
1、振兴生化公司 2014 年度发生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符合《内控自评报
告》中对重大缺陷认定之(3)“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的规定。
2、振兴生化公司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无法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该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与贵
公司《内控自评报告》中认定为重大缺陷之(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
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之规定相一致。
3、振兴生化公司 2014 年 8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5 号《关于对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2014】6 号《关于对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
上述重大缺陷使振兴生化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振兴生化公司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中。上述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振兴生化公司 2014 年
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
和范围的影响。本报告并未对我们在 2015 年 4 月 29 日对振兴生化公司 2014 年财
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振兴生化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玉才
(特殊普通合伙)
王增民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O一五年 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