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如下: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大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08〕32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执行上
述规定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
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4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认为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考虑
了公司长远发展、股东利益,因此是合理有效的。同意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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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前将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
保的议案》的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相关的文件。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发生额和余额均为人民币6,000
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0.55%,是威孚高科为控
股子公司宁波威孚天力增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该事项已经董事会第七届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2、本次担保的对象系公司的参股公司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世汽柴”), 经对博世汽柴近期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主要是
为了满足博世汽柴日常流动资金需求,并且博世汽柴控股股东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博世)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其提供8.7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博世汽
柴经营业绩较好,还款信用良好,此项关联担保(公司按持股比例34%的不超过4.4亿
人民币的贷款担保)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故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同时我们也提醒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担保行为,
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同时也要
加强与银行方面的联系,密切关注博世汽柴贷款的还款情况。
本次担保的决策、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在审
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陈学军、Rudolf Maier、王晓东、欧建斌、陈玉东回避表决,
我们对本次担保事项无异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前将公司《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总金额的议案》的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与此关联交易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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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
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2014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及对公司2015年的经营预期,公
司与德国博世、博世汽柴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为
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且为以前正常业务之延续;该等关联交易严格遵照相关协议
执行,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预计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
的决策、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了
表决。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公司对2014年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2014年度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
了评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
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
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规范有序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