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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关于参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计划的关联交易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4-10 5:03:00 点击数: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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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3 股票简称:恒逸石化公告编号:2015-019





关于参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计划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指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恒逸集团 指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恒逸 指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 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逸高新 指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保证业务持续发展并推动业务转型与创新,公司

参股公司浙商银行于近期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浙商银行增资扩股建议方案》,此次增资扩股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浙商银行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募集资金数额

本次募集资金数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募集资金数额根据相关授权由

浙商银行董事会形成决议后确定。最终募集资金数额以中国银监会实际核准结果

为准。

3、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价格以经审计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每股净资产值为基

础进行定价。

4、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发行价格,确定本次发行数量。最终发行数量以中

国银监会实际核准结果为准。

5、本次发行的认购范围及认购方式

(1)就本次新发行股份,首先由浙商银行现有股东以募集100亿元资金总额

按其目前持股比例进行认购。现有股东也可以书面推荐其关联人认购全部或部分

该股东可认购的新发行股份。每位现有股东仅能推荐一位关联人进行认购。现有

股东及其推荐的关联人可以同时参与本次认购,但现有股东及其推荐的关联人合

计可认购的金额=该现有股东目前持股比例×100亿元。

(2)如出现浙商银行现有股东或其推荐的关联方不愿认购、不足额认购或

无资格认购新发行股份的情况,则:

①如第一轮认购的实际缴款规模达到或超过80亿元,则本次增资扩股的认购

过程结束,本次募集资金以实际缴款总额为准。

②如第一轮认购的实际缴款规模未达80亿元,将由浙商银行董事会决定是否

进行第二轮增资认购。如进行第二轮增资认购,则第二轮增资认购的规模为100

亿元与第一轮认购的实际缴款规模之差额,由参与第一轮全额认购且有参与第二

轮认购意愿的认购方按其相对持股比例(即对某一第二轮认购方而言,其相对持

股比例=该认购方持有浙商银行股权比例/全部第二轮认购方持有浙商银行股权

比例总和×100%)进行认购(如该认购方系浙商银行现有股东推荐的关联方,则

该认购方及推荐其的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按推荐其的现有股东持股比例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以两轮增资认购的合计实际缴款总额为准。

(3)在本次增资扩股上报银监会后,如任一认购方之股东资格未能通过中

国银监会核准的,则自动退出本次增资扩股。浙商银行将退还其已缴付的增资认

购款(不计利息)。当出现此情形时,最终募集金额按照银监会实际核准结果确

定。

6、限售期

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0]115号)的要求,发行对象认购浙商银行发行的股份时需承诺,自股份交

割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在浙商银行章程或《增资认购协议》

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同意。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浙商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

足率。

8、认购价款的缴付

认购方将与浙商银行签署《增资认购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之缴款期(签

署增资认购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增资认购价款全额汇入浙商银行指定的账

户。

9、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尚未分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

有。

10、审批及相关程序

①本次发行方案及涉及的浙商银行注册资本变更、认购方的增资认购等事宜

应当首先获得浙商银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②本次发行方案涉及的浙商银行注册资本变更、认购方的增资认购等事宜最

终应当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在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再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③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以上述审批或批准为前提。





根据上述浙商银行增资扩股计划以及公司保持优质金融资产投资、促进未来

产融互动的战略思路,结合中国银监会对认购方资格审查的相关规则要求,公司

全资子公司浙江恒逸作为浙商银行现有股东之一,将根据上述计划向浙商银行推

荐由浙江恒逸全资子公司恒逸高新认购全部浙江恒逸可认购的新发行股份。同时,

基于增加上市公司体系内优质金融资产、促进上市公司未来产融互动的考虑,同

样作为浙商银行现有股东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也将根据上述计划向浙

商银行推荐由恒逸高新认购全部恒逸集团可认购的新发行股份,公司基于前述战

略考虑将接受恒逸集团的该次推荐。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恒逸集团和浙江恒逸所

持浙商银行股份比例分别为6.21%和2.09%,由此,恒逸高新在此次浙商银行增

资扩股计划的第一轮认购中合计可认购的金额为不超过8.3亿元((6.21%+2.09%)

×100亿元)。

浙商银行为浙江恒逸及恒逸集团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勤红女士同时担任

恒逸集团及浙商银行的董事,同时恒逸高新接受恒逸集团的推荐认购全部恒逸集

团可认购的新发行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和第

10.1.3条,本次恒逸高新接受恒逸集团的推荐认购全部恒逸集团可认购的新发行

股份以及公司确定恒逸高新作为浙江恒逸和恒逸集团推荐的认购主体参与浙商

银行本次增资扩股计划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增资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确定由恒逸高新作为认购主体参与浙商银行本次增资扩股计划事项在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获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于2015年4月10日召开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参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计划的议案》,同意按照浙商银行增资扩

股建议方案,首轮募集资金规模为100亿元,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恒逸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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