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银 河 产 业 投资股 份有限 公司 独 立董事
关 于 公 司 使 用 募 集 资 金置换 前期已 投入自 筹资金 事 项
发 表 的 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制度》的要求,作为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 33,239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
资金 33,239 万元,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3、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
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33,239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33,239 万元。
独立董事:李东红
蒋大兴
廖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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