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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5年3月)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3-31 8:23:42 点击数: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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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5 年 3 月 27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三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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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

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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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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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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