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5年度公司与中信银行开展存贷款等
金融服务业务的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原则,就2015年度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的关联交
易,属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相关银行开展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合作,公司与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金融业务,符合公司经
营需要。
本次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交易定价符合市
场公允合理价格,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利益能
够得到合理保证。该项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该项关
联交易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依赖。公司将严密监控相关业务的开展,加
强内部控制管理,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表决结果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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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贾庭仁、张建明、李慧蕾 、郭海兰、叶忠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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