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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1月)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23 8:33:30 点击数: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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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INLONG HOLDING(GROUP) COMPANY 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1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2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

监会海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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