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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15年1月)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19 8:39:18 点击数: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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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六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

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八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

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

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是否中期分红)等。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

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中期或年度分红方案。



  第九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

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

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

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

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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