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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意压缩: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17 8:41:51 点击数: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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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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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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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4〕闽君顾字第 020 号







致: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 派 江 日 华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199410750109 ) 和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参加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意压缩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1 -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



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



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



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 2014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告了《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长虹大道



1 号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符念平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 人,代表股份 168,511,99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559,623,953 股)的 30.1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5 年 1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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