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
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生产正常,经营稳健,
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善、自身盈利能力的提升,完全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为
其清偿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
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
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结论意见:同意《关于公司为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独立董事:赵 曼
徐晓林
吴德军
2015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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