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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化实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16 13:21:29 点击数: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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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5-002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一、诉讼概况



  2012年6月29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广东省佛



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7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



禅城区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实华惠鹏塑胶有限公



司送达起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人民币3238.3万元) 判



令被告一(佛山市顺德区简美电器有限公司)清偿原告九张银行



承兑汇票债务本金人民币2998.5万元及自每张银行承兑汇票到



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依据《银行承兑汇票额度



授信合同》第六条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及复利); 判



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0万元(按《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额度授信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约定“汇票金额5%”计算);



判令被告二(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实华惠鹏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三(邓锡伟)、被告四(黄洁萍)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该事项详见

2012年8月4日巨潮资讯网《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



公告》、2014年8月25日巨潮资讯网《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



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重大事项部分))。



  公司2014年12月23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



第1427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一:佛山市顺德区简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二:邓锡伟



 被告三:黄洁萍



 被告四:深圳市实华惠鹏塑胶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在《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四是否应承担责任



的问题,因《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是由被告邓锡伟伪造被告四



及骗取被告四前经理侯文胜签名而与原告等签订,且邓锡伟亦已



承认侯文胜对此不知情,彼时亦没有权力签订该协议,如前所述,



该协议为无效协议,而被告四并未参与该协议的签订,其并非该



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对于被告四没有约



束力,因此,被告四不应承担本案的责任。被告四的抗辩成立,



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四承担责任的诉求缺乏依据,本院



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简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贷



款本金29962344.54元及资金占用费(分别从2012年1月30日起,



以2497344.54元计;从2012年2月1日起,以507.50万元计;从2012



年2月1日起,以70万元计;从2012年5月17日起,以594.60万元



计;从2012年5月22日起,以699.60万元计;从2012年5月24日起,



以874.80万元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邓锡伟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简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黄洁萍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简美电器有限公司不能



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本案受理费20372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8725元,



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16698元,被告佛山



市顺德区简美电器有限公司、邓锡伟连带负担1920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广东省佛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内容详见 2014 年 12 月 25 日巨潮资讯



网《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2015年1月15日,公司收到佛山市禅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



生效确认书,确认(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



书》于2015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诉讼判决书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公司没有任何影响。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佛山市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佛城



法民二初字第1427号)。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查看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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