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14-53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4 时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
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
月30日15:00至2014年12月31日15:00。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 86 号公司 9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芝旭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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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0 名,代表股
份 124,367,7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5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
的股东共 97 名,代表股份 1,893,5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并表决了《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23,410,620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23%,957,083 票反对,0 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同意 936,473 股, 反对 957,083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9.46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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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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