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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泽电力: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12-26 8:46:08 点击数: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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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泽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专项委托,指派孙智、张建席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七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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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电话:0351-8330241    传真:8330240    http://www.kebeilaw.com

山西  太原  长治路 226 号  高新技术开发区  高新动力港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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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4年12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



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14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30-12: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



阳街南一条 10 号漳泽电力 13 楼第九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文生元



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24 日-2014 年 12 月 25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24 日 15:00 至 2014 年 12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文生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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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23 人,代表股份 1,455,883,93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4.6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



1,455,540,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5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15人,代表股份343,90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0.02%。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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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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