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 2014 年 12 月 18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
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经理层的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可设副总
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
责贯彻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
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
(三) 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
案;
(四)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五) 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九)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 聘任或解聘公司中层以下的人员;
(十二) 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以及员工的培
训与再教育;
(十三) 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限额内,批准经济合同、投资项
目、财务开支、资金划拨、贷款和贷款担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的各项费用支出及其它各项资金支付款项;
(十四) 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或协
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五) 按照公司《分级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权限;
(十六)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正确处理股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应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得擅自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
越权行使职权;
(三)制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等涉及
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时,应当事先听取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
(四)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贯彻和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
务和各项经营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
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认真搞好
经营环境保护工作;
(七)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切实做好公司的计划生
育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违反以下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
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经营范
围;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泄露在任
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公款私
存;
(八)总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
的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储存;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以公司资产或名义
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应负法律责
任。
第七条 副总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并提出有效的专业意
见;
(三)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
授权的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定期就
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向总经理报告;
(四)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
务工作及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五)负责制订和完善主管工作相关的业务政策、管理制度和业
务流程并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
(六)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高管的义务
公司高管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
重大经营管理事宜,由总经理召集经营班子成员共同参与研究,集体
决策的会议形式。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决策,来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
学化,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
第十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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