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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财务管理制度(2014年12月)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12-18 22:01:15 点击数: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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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经 2014 年 12 月 18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护

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

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和本

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权责发生制

为核算基础,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如实反映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经营和价值

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计划、预算、

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价工作,依法合理筹集和运营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

产,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依法计算和缴纳各项税费,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按照法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由公司董事会聘请符合任职

条件的高管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负责公司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

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

项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置财务会计职能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专业财会管

理人员,综合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审核、分析等方法,做好财务风险

防控、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项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交公

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公司终止

清算后,及时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公司无营业执照的内部单位,不配备专门财务人员或以机构名称单独组织

会计核算。

  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行使下

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层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层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

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

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层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

(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行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

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

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授权范围内的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

管理职权。

  公司财务会计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支

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和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公司各项财务工作必须按规

定制度进行,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股东的检

查、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授权、预算控制、目标考核”的财

务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统一领导是指公司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统一调度

资金,统一分级授权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制订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在

公司内部统一执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财务部门可根据公司的财务制度制订本

单位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备案;

  2、统一会计部门的设置和财务人员的配备。公司各分支机构经公司批准后

设置会计核算岗位,配备专门财务人员,单独组织会计核算;

  3、统一管理财会人员。单独组织会计核算的各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由公

司统一委派,直接对公司负责,定期、不定期向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报告工作,由

公司财务会计部门会同所在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考评、奖惩。其他财务人员

的任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4、统一管理财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①财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加工、分

析、传递、报送的范围和方式;②各单独核算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流程和权限;

③公司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④公司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理等;

  5、统一资金调度。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将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公司对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运营资金及经费款项统一

计划安排、集中管理、调拨划付,并统一计算资金的使用成本和效益。

  第十三条 分级授权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治理的结构安排,公司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就筹资和投资、资产购置或处置、费用支出审批、薪酬分配、担保、捐赠、

合同签订等重大财务事项对经营层授权,具体权限由各专项制度规定。公司经营

层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再对各分支机构和部门进行相应授权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权

责明确的前提下,各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授权,单独组织二级会计核算、财务审批

及会计信息报送等项工作。

  第十四条 预算控制是指公司各分支机构和部门每年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内,进行费用开支和资产的购建、维修等,严格控制超预算

支出,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一律先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目标考核是指公司财务会计部门配合公司绩效考核机构,对公司

各分支机构和部门的年度经营及财务预算目标执行完成情况进行计算考核,公司

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财务会计部门或人员应恪尽职守,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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