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
会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
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材料认为,本次公司增补的董事候选人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公司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同意提名吴子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
201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独立董事:
石 英 刘明辉 朱 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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