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4—84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支持公司生产经营,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厦门国贸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控股”)协商,拟签订《财务资助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国贸控股为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3 亿元的资金,公司可滚动使用,
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国贸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的控股股东,直接和间接持
有公司 3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该事项提交2014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2014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
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参与该议案表决的董事4人(同意票:4票 反对
票:0票 弃权票:0票),董事杜少华先生、欧阳哲先生为国贸控股董事;王燕惠
女士为国贸控股副总经理;蔡晓川先生为国贸控股投资发展部总经理;林俊杰先
生为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战略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上述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因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
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
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8层A、B、C、D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福龙
注册资金:10亿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0100002043
税务登记证号码:350203260147498
成立时间:1995年8月31日
经营范围:1、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2、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未禁止或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
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历史沿革: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厦门市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独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于 1995 年 8 月成立。原名称为厦门市商贸
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 年
5 月 13 日通知(厦国资产[2006]90 号)更名为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
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2011 年营业收入 658.48 亿元。2012 年营业收
入 649.13 亿元。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国贸控股资产总额 450.71
亿元,负债总额 358.04 亿元,净资产 92.67 亿元,营业收入 816.35 亿元,净利
润 13.27 亿元。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国贸控股资产总额 550.23 亿元,负债
总额 437.54 亿元,净资产 112.69 亿元,营业收入 630.25 亿元,净利润 6.96
亿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国贸控股 100%股权。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为支持公司生产经营,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国贸控股向公司
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亿元的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借款利息收取标准参照市场利率,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国资控股提供的财务资助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承诺该财务资助
资金不得用于国家限制投入的领域。
2、国贸控股对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利率不高于同期银
行基准贷款利率。
3、公司应在财务资助资金到位后的每月 15 日前支付给国贸控股上月的资
金占用费,到期一次性还本。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拓展,保证资金周转的需要,对公司发展有利,
符合投资者利益。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将根据实际借款情况计算相应借款费用,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将计入
公司的财务费用。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国贸控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849.90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该议案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支持公司经营发展,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用于公司
资金周转,并收取相应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市场情况,利率不高
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费用确认标准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
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审计委员会意见
控股股东国贸控股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保障公司经营资金顺畅运转,公司
支付借款费用是合理的。该借款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市场标准,利率不高于同期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是公平、合理的。双方签订《财务资助协议》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
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十、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
支持,有效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定价公允,没有损害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关联董
事遵守了回避制度,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司章程查看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