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审议的《关于免去陈汉忠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鉴于陈汉忠先生已办理退休手续,董事会免去其公司副总经
理职务,我们认为: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此无异议。
二、关于审议的《关于免去罗伟光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鉴于罗伟光先生已办理退休手续,董事会免去其公司副总经
理职务,我们认为: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此无异议。
三、关于审议的《关于聘任李洞明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拟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李洞明先生的简历,我们未
发现其存在《公司章程》第 167 条及第 98 条规定的情形,其符
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本次聘任的提名
方式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
们对此无异议。
独立董事签名:
徐志新 陈伟强 梁发贤 邓远帆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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