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子公司上海天马向联营公司有机发光公司银团贷款提供担
保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将审议《关于子公司上海天马向联营公司有机发光公司银
团贷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有关会议资料已提交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
会议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子公司上海天马微电子有
限公司(下称“上海天马”)向联营公司上海天马有机发光显示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机发光公司”)银团贷款提供担保额度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有机发光公司建设的AM-OLED项目技术是平板显示产业里具有
潜力的新一代平板显示技术, AM-OLED技术项目的建设发展有利于增
强公司整体实力,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力支撑公司的产品与技术
领先战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上海天马本次拟为有机发光公司银团贷款提供担保额度,可以为
有机发光公司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推进有机发光公司建设
进度,并按计划实现达产。
2、有机发光公司为上海天马的联营公司,由于有机发光公司由
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对其经营情况能充分了解,并且有机发光公司为
上海天马提供同等额度及期限的反担保,为有机发光公司提供担保的
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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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天马向联营公司有机发光公司银团贷款提供担保额度属
于关联担保,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4、同意公司《关于子公司上海天马向联营公司有机发光公司银
团贷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少华 章成 谢汉萍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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