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4-067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3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4年12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15:00至12月3日
15:00。
(3)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王大壮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43,891,42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6.901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为公司控
股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8,663,53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084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25,227,8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170%。
(3)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股份总数25,227,888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8170%。
3、提案的表决方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盛京银行沈阳景星支行申请人民
币 70,000 万元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物的议案》
同意 229,042,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117%;
反对 13,080,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3632%%;弃
权 1,768,6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68,602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5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379,00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1410%;反对 13,080,27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8485%;弃权 1,768,602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768,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1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内控审计师;并授权
公司管理层商定相关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 228,597,8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293%;
反对 14,830,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0809%;弃权
462,7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2,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934,2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782%;反对 14,830,87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7876%;弃权 462,726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62,7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4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28,588,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256%;
反对 13,069,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87%;弃权
2,233,3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3,328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57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925,0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417%;反对 13,069,47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8057%;弃权 2,233,328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233,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52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
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党荣光 韩旸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文件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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