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制药”)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 2 亿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全资子
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0,807.13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2016 年度
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灵康
制药、浙江灵康)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包括已申请但尚未到期的综合授信)。同时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将根据
各银行授信要求,为上述额度内的综合授信提供相应的担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内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
期限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在上述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
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海口分行”)签订《综
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16)海银信字第 025 号),向中信银行海口分行申
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2 亿元整;公司与中信银行海口分行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信海银最保字第 023 号),为灵康制药向中信银行海
口分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