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6月4日晚发布公告称,公司当天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因公司在年报中虚增利润、未披露重大事项等,证监会拟对天目药业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
天目药业的第一条罪状是,天目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60%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013 年底,天目药业与买方签署了深圳京柏60%股权的转让协议。证监会认定,此事属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天目药业应当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和定期报告义务。但天目药业在 2014 年 8 月 22 日之前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在 2014 年 4 月 15 日的公告的 2013 年年度报告中也未披露深圳京柏股权转让事项。
天目药业的第二条罪状是,201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是受托加工业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收入 4504.98 万元,虚增成本 4504.98 万元。二是用 2012 年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的减值准备,虚增利润 178.39 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一、 责令天目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胡新笠(董事长)、杨宗昌(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徐欢晓(董秘)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徐一宁、韩剑、方宝康、方力、张玲(以上五位为董事)、王长林(会计机构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