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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提前确认收入神开股份遭股民索赔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5-23 2:37:00 点击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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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代理的全国首批投资者诉神开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近日,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代理的全国首批投资者诉神开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了解,首批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神开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约5.5万余元。臧小丽律师重申,凡在2012年4月21日至2013年11月21日前买入神开股份股票,并且在2013年11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加入索赔。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5月19日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律师争论的关键点,即虚假陈述的揭露日问题。“神开股份虚假陈述的违规行为在什么时间揭露,这个问题关系到哪些投资人可以获得赔偿。”臧小丽律师解释。

原告代理人臧小丽律师认为,神开股份违规的揭露日期是2013年11月21日,标志是公司公告因涉嫌信披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该日的股价以跌停板收盘,当日的股票换手率高达15.04%。神开股份方面则认为,公司最终被证监会处罚是在2015年2月5日,应该以该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实,此次神开股份案源自于2013年11月21日的一则公告。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同日,上海监管局对神开股份下发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监管局确认神开股份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等违规行为。两份公告导致神开股份当日股价跌停。2015年2月6日,神开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监管局查明:2010年到2012年,神开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神开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在经营销售业务活动中,应部分客户要求为客户预开销售发票,在预开发票但尚未实际发货的情况下即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并暂估成本入账。2012年底,神开股份一次性冲回了2010年到2012年度全部预开票但未发货的金额,其中,涉及以前年度的预开票但未发货的金额实际应调整以前年度收入和成本,但是,公司直接冲减了2012年的销售收入和成本。以上预开发票、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的行为导致神开股份2010年、2011年、2012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以上违规事实,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神开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此次起诉的股民徐先生就是在2013年11月19日,以13.24元的价格买入神开股份,买入后两天,公司就宣布违规被调查。截至2013年12月2日,该股收盘价为10.84元。“早知道公司业绩有假,我哪会买这样的股票啊!”徐先生显得很无奈。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据此,臧小丽律师认为,适格的股票投资者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买卖神开股份的交易记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账户赚钱仍可获赔

最近开庭的不仅仅有神开股份,天津磁卡也摊上事。近日,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代理的全国首批投资者诉天津磁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在天津二中院开庭,这标志着全国首批投资者诉天津磁卡虚假陈述案进入实质性审判阶段。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首批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天津磁卡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11万余元。

时间追溯至2014年10月29日,天津磁卡公告称,收到天津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监管局认定,天津磁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公司2006年半年报至2013年半年报期间均未披露环球化学是其子公司。环球化学注册资本5000万元,天津磁卡于2006年7月25日回购持有环球化学73%的股权,但天津磁卡长达7年未依法披露环球化学是其子公司;二、公司未将控股子公司环球化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虚计2006年至2012年各期年报合并利润。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天津监管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有责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在处罚公告发布后,高女士、吴先生率先以天津磁卡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天津二中院起诉。其中,吴先生在2013年3月13日买入天津磁卡股票21500股,买入均价7.462元,并在2013年9月10日后继续持有股票。经计算,其索赔金额是3.2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利息等损失).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5月19日的开庭主要是召集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后还将另行安排开庭。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方提供证券账户、对账单、处罚决定书、公司相关公告等一系列证据,要求被告天津磁卡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代理人厉健律师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规则,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意味着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部分损是由“证券系统风险”导致,今后双方争议焦点将主要围绕原告证据展开,例如揭露日认定、损失计算方法等,明显有利于原告索赔。

公开信息显示,2003年至今,天津磁卡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先后作出3次处罚,处罚次数之多在A股市场极为罕见。早在2005年,天津磁卡就因证券虚假陈述被股民告上法庭,经天津二中院审理,天津磁卡与投资者达成和解赔偿协议。

那么,究竟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呢?厉健律师进一步表示,2006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10日间买入天津磁卡,并在2013年9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加索赔。

交易资料显示,2015年5月21日天津磁卡股票收盘价为14.14元,这是否会影响投资者索赔呢?“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如果在2013年10月30日后仍继续持有股票,不是按当前股价计算差额损失,而是按买入均价减去基准价,即5.98元计算每股差额损失。也就是说,即便当前该股票账面有盈余也可以依法索赔。此前,在投资者诉粤美雅、科苑集团等案件中,也有账户盈余获赔胜诉的先例。”厉健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们正在准备第二批天津磁卡投资者起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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