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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拒售云南民企生物柴油案二审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4-24 11:43:00 点击数: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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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销售其生物柴油一案近日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在接近6个小时庭审后,法庭未当庭宣判,盈鼎公司和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分公司表示接受调解,而中石化表示拒绝调解。

2014年1月初,盈鼎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石化及其销售公司云南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同年12月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并限期接收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先后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4月22日的二审庭审中,盈鼎公司的诉请仍为改判中石化和其云南分公司均接纳生物柴油产品,判令赔偿经济损失;中石化和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诉请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中石化和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重点较一审有了新的变化。中石化方面认为,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一审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市场”界定错误。其代理人举证并陈述,由于生物柴油的主要成分是脂肪酸甲酯,这种化工产品除了作为燃油调合之外,还有其他化工用途,因此“相关市场”应为脂肪酸甲酯市场,而非成品油市场,中石化在此市场中并无支配地位。

中石化方面两名代理人分别陈述:由于脂肪酸甲酯是生产生物调合燃料的中间产品,中石化和盈鼎公司是“上下游关系”,而非“平行竞争关系”,因此中石化并未“拒绝交易”。同时,中石化方面具有未达成交易的正当理由;一审判决没有实际操作性。

盈鼎公司代理人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其认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明确界定:“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因此,“相关市场”应为成品油市场。同时,证据显示中石化在云南省成品油市场具有67%的份额。

盈鼎公司代理人认为,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仅需要满足国家标准。而对于如何混配、灌装、运输并非生产企业的义务。

在庭审结束前,盈鼎公司和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分公司表示接受调解,而中石化表示拒绝调解。

法庭表示将在近期组织调解工作,若无法调解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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