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管层在不断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目前最新修改的版本已经形成,并且已经向中介机构下发。
2012年6月,全国首单中小企业私募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呱呱坠地。中小企业私募债设计的初衷,在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丰富企业直接融资途径。
但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监管层也高度警惕其中可能混杂的违法行为,并推动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其中的恶性欺诈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此,监管部门一直高度警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直坚持全面从严监管,尤其重视推动对其中的恶性欺诈犯罪案件的刑事追责,希望通过司法机关的刑事判决来震慑债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净化市场。
这一背景下,私募债欺诈发行刑事处罚的空白正在逐一被填补,先是2017年末圣达威案成为了全国首起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再有一例具有判例意义的案件判决结果出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通”)欺诈发行债券一审作出刑事处罚,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以及受托管理人申万证券公司(现更名为申万宏源证券)作出刑事判决。(目前涉案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在私募债刑事处罚中,首次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被处罚,为私募债监管执法再开先河。
中介人员首次被罚
与此前几起私募债欺诈发行案例类似,中恒通决定发债的初衷也是希望通过这一渠道解决资金困难。
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2013年上半年,中恒通董事长卢汉某(原法定代表人)为解决公司资金困难决定发行私募债券。
而卢汉某也负责总体决策和联络券商、融资顾问、担保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要事务。最终,卢汉某经他人介绍与申万证券公司的边某某相识,经协商后决定由申万证券承销中恒通私募债券。其间,边某某介绍了发行债券的基本要求。卢汉某则向边某某等人介绍了中恒通公司发行债券的目标规模(1亿元以上)和公司实际财务情况。
但实际上,中恒通在当时并不具备发债的要求。因此,粉饰财报以达到发行条件成为了中恒通的选择。据知情人士透露,卢汉某、边某某等人经商议,决定调整中恒通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等主要内容,以使其符合发行债券要求。
随后会计师事务所入场,2013年8月至10月中恒通公司聘请利安达公司负责中恒通公司审计项目。但在这一期间里,中恒通公司向利安达公司隐瞒了公司存在巨额债务等事实,还提供了虚假的账外收入材料、股东会决议等。
利安达公司则根据上述材料调整了中恒通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从而出具了虚增中恒通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资本公积6555万余元的标准无保留的1289号审计报告。
而另据记者了解,会所相关人员入场后,卢汉某对会所相关人员提出了两项要求,即为中恒通巨额账外收入记入营业收入,另外将卢汉某的捐赠转成资本公积从而降低负债率。
此次会所被处罚的相关人员在明知中恒通账外收入缺少相关合同、征询函、缴税材料,按审计要求无法进行审计调整的情况下啊,仍将上述帐外收入记入营业内收。另外,会所有关人士在处理捐赠转资本公积一事上也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该项内容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