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力针对中海基金的投诉函称,中海基金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即《晨星1号》)的各项投资限制,将3000万元全部投资于未经信用评级目标债券。而中海基金在答复函中表示,"14中恒02"于投资当日债项评级为AA,符合《合同》约定。"
“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中海基金一份据说是申万提供给他们的产品报告表明,"主体/债项评级:无/AA"。但这份报告没有包含第三方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评级报告,中海基金也承认并没有看到过评级报告。”方力说。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协议一”的签署,并非中海基金对《晨星1号》资产管理合同的主动补救,源于资产托管人浦发银行的提醒。而浦发银行此举,亦成为方力投诉浦发银行的依据之一。
2014年8月5日,浦发银行给中海基金发提示函称,该资管计划购入“14中恒02”后,不满足“按成本计算,委托财产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委托财产资产净值20%”的投资比例限制。
方力称,浦发银行自始至终没有联系过其本人,未能在投资指令违反约定投资限制的情况下,根据《晨星1号》的明确要求拒绝执行该投资指令,并及时报告资产委托人,应负起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8月16日晚间,浦发银行方面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浦发银行忠实地履行了托管人职责,不存在失职行为,反而尽职尽责按照委托人意愿执行合同。”
方力提供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资料显示,2014年8月8日,中海基金工作人员田某曾发邮件至边某,直言“当初比较仓促,条款没有完善,现希望签署补充协议,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但中海基金并未直接通知我以改正,而是让边某跟我联系,最终导致我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签署了补充投资协议。”他说。
此外,方力与中海基金还对双方《投资建议书》的签署日期存在异议,并因此上演了一出“罗生门”。
方力称,其在查询快递单号后发现,自己于2014年9月11日将签署好的补充协议一、投资建议书及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寄给中海基金;但中海基金则表示,方力以传真的方式将投资建议书传送给中海基金,日期为7月22日。
投资建议书是资产管理人、托管人能否在债券发行前将资金划拨的重要文件,因”14中恒02“债券需在2014年7月23日正式发行,故方力的投资建议书应在此前签署完毕。
因中海基金表示无法拍照、复印该投资建议书,2016年8月16日上午,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中海基金档案室看到中海基金所说的投资建议书,其页面上方留有传真机留下的7月22日的日期字样,但正文及落款处未有明确标注日期。且记者无法判断该投资建议书真伪。
营业收入差距较大
方力今年6月下旬给申万提交投诉函称,申万存在“夸大目标债券投资价值、许诺收益,误导投资者,对于相应风险则未予充分提示”、“隐瞒目标债券未限制个人认购的事实,规避债券合格投资者审查义务,要求方先生通过认购资管计划购买目标债券”等违规行为。
申万出具的“14中恒02”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显示,中恒通公司2011年度营业收入为261,245,038.31元,2012年度营业收入为277,848,413.18元,2013年仅1-9月的营业收入更是高达276,625,87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