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符合市内四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的家庭;
(二)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全日制本科毕业不满5年的职工(以下简称新就业职工);
(三)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有稳定工作的无房家庭;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5周岁。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重复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家庭资产申报材料;
(三)房屋证件或相关证明;
(四)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的声明;
(五)审核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申请和审核,通过联审机制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
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并公示,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证明。国土房屋、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和最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