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婚假、产假、陪产假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可以申请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吉林省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吉林省办二胎准生证需要什么
户口簿申请人双方户口簿(1本),原件及复印件。
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夫妻结婚登记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由村(居)民委员会到乡(镇、街)计生部门备案,领取一胎生育情况证明。
婚育情况证明户籍地出具。
再生育证明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符合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领取再生育证明后方可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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