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我国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亦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因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现象所引发的一系列极端个案,无不牵动各方神经,对于社会各界投身慈善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负面影响。由此,围绕慈善立法的呼吁一直强烈。
继今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下称《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12月21日,《慈善法(草案)》迎来了二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向大会作关于《慈善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在扶贫济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在慈善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慈善活动亟须依法规范。
加快慈善立法适应慈善事业发展尤为迫切
如果说今年10月底对《慈善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由此因弥补我国慈善立法空白而引来各界高度关注的话,此次备受关注的是,提请常委会将《慈善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后,将另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并作出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决定。足可见,高层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
统计显示,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已取得长足发展,捐赠总额从2005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发展潜力仍然巨大。
然而,在我国,有关慈善的专门立法一直处于缺位状态。现阶段可对慈善事业发展形成法律约束和指引的法律法规,多限于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等法律所作出的规定。事实上,这些法律法规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正难以适应随着慈善事业发展出现于慈善领域的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由此,尽快出台并实施适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现状的慈善法显得尤为迫切。
李适时指出,相关慈善制度既要有利于规范慈善活动,又要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既要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优秀文化传统,也要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努力创新我国慈善事业制度。
慈善信托等热点问题受关注
李适时在汇报中介绍,提请二次审议的《慈善法(草案)》集中在慈善财产管理运用、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及其管理成本标准、慈善募捐方式及其地域限制、慈善信托、慈善活动享有税收优惠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李适时说,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是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问题,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不同于初次审议稿中在第二章慈善组织和第六章慈善服务中均有涉及内容,二次审议稿将“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单独成章,并充实有关内容。
此外,对于被慈善界人士视为维系慈善公益事业生生不息、可持续发展有效路径的慈善信托,在初次审议稿中以单独成章的形态示人,曾引来不少期待。然而,二次审议稿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慈善信托主要涉及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可在有关慈善财产的章节中规定;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提出,初次审议稿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过于宽泛,不利于依法规范受托人行为。
李适时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慈善信托一章有关内容适当精简,放在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一章中加以规定。考虑到慈善信托在我国刚刚起步,实践经验还不够,受托人范围尚不宜过宽,建议删去自然人可以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规定。
一直以来,有关对慈善事业加以大力度税后优惠的呼吁不断。对此,李适时介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针对当前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的企业大额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不够的问题,加以增加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