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10月30日在当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首次全体会议上,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下称“草案说明”)时指出,当前,伴随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在慈善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慈善法,以完善我国慈善法律制度。
发展慈善事业 立法符合各界期待
慈善,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鼓励公民企业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支持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草案说明数据显示,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已取得长足发展,捐赠总额从2005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发展潜力仍然巨大。
然而,在我国,有关慈善的专门立法始终处于空白。现阶段可对慈善事业发展形成法律约束和指引的法律法规,多限于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等法律所作出的规定。事实上,这些法律法规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正难以适应随着慈善事业发展出现于慈善领域的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因此,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慈善法正备受各方期待。王胜明介绍,2008年以来,共有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社会各方面多年来也期盼制定慈善法。他指出,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于2014年2月成立慈善立法领导小组,开始着手慈善法研究起草工作。
草案说明指出,发展慈善事业,是制定慈善法的首要目标。王胜明表示,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方面,草案也作出了有关规定: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即“发展慈善事业”;二是准确界定了慈善的含义,即慈善有广狭两意,“小慈善”指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环境保护等,即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均属于慈善。
王胜明说,根据我国慈善活动的实践做法,本法把扶贫济困救灾作为慈善活动的重点,同时又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拓展空间,与国际慈善活动的发展趋势基本一致。
规范慈善行为 加强慈善监管
近年来,在我国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亦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因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现象所引发的一系列极端个案,无不牵动各方神经,对于社会各界投身慈善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社会各界对慈善行为予以规范,强化信息公开和监管措施的呼吁逐渐增强。王胜明说,规范慈善行为和发展慈善事业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才能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王胜明介绍,草案对此进行了规定:一是强化信息公开。草案区分不同主体、不同环节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其中包括对慈善组织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应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内容。三是规范慈善财产管理使用。要求慈善组织对募集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专款专用。
此外,对于慈善募捐这一慈善财产的主要来源方式,王胜明说,草案区分不同主体募捐以及不同种类募捐,对募捐资格、方式及其程序分别作出规定,特别对开展公开募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对于加强慈善监管,王胜明说,促进慈善行为规范化,一靠自律,二靠严管。严管的基本要义是严格执法。草案除明确监管主体、年度报告、行业监督外,还明确了社会监督的作用。王胜明说,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或者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