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8日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改革,日前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国发〔2014〕71号文件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明确了今后全省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目标任务及工作重点。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增一般、压专项、强监管、重绩效”的基本思路,根据改革事项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实施条件,统筹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从2016年省级预算编制入手,稳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立起功能完善、责权明晰、规范透明、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
二、结合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调整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合理划分省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科学界定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功能。强化省级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进一步调整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积极构建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市县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三、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力争2017年达到65%左右。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2015-2017年,省级实施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引导各地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制度,引导各地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转型发展。
四、规范优化专项转移支付,促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确保2016年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比上年只减不增。规范竞争性领域专项管理,2016-2017年省级每年新增的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增加政府引导基金规模。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资金配套政策,省级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作为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调整优化省级基建投资专项,确保2017年省级基建投资用于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比重达到90%以上。积极推行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式,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专项转移支付比重逐步达到55%左右。
五、强化督导检查,推动改革顺利实施。按照“过程可控、结果可查”的原则,逐步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备案和督导机制。加强专项转移支付全过程监控和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全面实施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省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允许市县政府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相关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