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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4-23 9:51:42 点击数: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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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15]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出口关税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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