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工标准包括什么?核心劳工标准延伸劳工标准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在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不断充实、细化和完善,逐步扩展其外延而建立起来的劳动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两类。
(一)工时与工资条款
(1)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经常要求员工一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且每7天至少应有.天休假;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劳工标准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及短期业务需要时不得要求加班;且应保证加班能获得额外津贴。
(2)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并且必须足以满足员工的纂本需求,并以员工方便的形式如现金或支票支付;对工资的扣除不能是惩罚性的;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二)健康与安全
公司应具备避免各种工业与特定危害的知识,为员工提供安全故康的工作环境.采取足够的措施,降低T.作中的危险因素,尽量防止意外或健康伤害的发生;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劳工标准包括干净的浴室、洁净安全的宿舍、卫生的食品存储设备等。
(三)管理系统
高层管理阶层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公开透明、各个层面都能了解并实施的符合社会责任与劳工条件的公司政策劳工标准.要对此进行定期审核;委派专职的资深管理代表具体负责,同时让非管理阶层自选一名代表与其沟通;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证明所选择的供应商与分包商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核心劳工标准最早出现在1996年经合组织(OECD)的报告《贸易、就业和劳工标准》(Trade, Employment and Labour Standards)中。根据OECD的解释,核心劳工标准应包括这样5个方面: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消除剥削童工;消除就业歧视。与ILO确定的基本一致。
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核心劳工标准”作为新议题被明确列入宣言内容之中。
由于各国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劳工标准尚未成为对各国具有约束性的标准,但是在许多国际协定或国际规则中已经引入了许多关于劳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首先是普惠制。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但是一些发达国际以普惠制要求发展中国家解决劳工标准问题。
其次是国际贸易协定。虽然,劳工标准未列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国际贸易制度中,但是,在一些双边或多边国际贸易协定中,已经有劳工方面的条款。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辅助协议的《北美劳工合作协议》(North American Ag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NAALC),是第一个明确涉及劳工权益的贸易协定,该协定列出了3个签字国(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要致力于提高的11项“劳工原则”: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集体谈判的权利;罢工的权利;废除强迫劳动;废除童工;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标准;消除歧视;同工同酬;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的各种补偿;保护流动工人。该协定的约束力较强。此外,美国在与柬埔寨、约旦、智利、新加坡、摩洛哥、巴林、澳大利亚、哥伦比亚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也包含有劳工标准问题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