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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注册制 IPO条件不再强调持续盈利
2019-12-31 9:51:29 作者:jincvip  次阅读 分享到:

历时近五年,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终于完成“大修”。12月28日早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29日,新华社公布了新证券法的全文条款,共设14章、226条。从内容上看,修订后的证券法亮点颇多,包括明确了全面推行注册制,提升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等。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澎湃新闻点评称:“这次的证券法修订,应该说是中国证券法实施二十年来最重大的一次修订。同时,这次修订的时间也是最长的,经历了四年多的时间,四次审议才通过,确实是最重大的一次修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其中,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被视为本次证券法修订的最大变革之一。

彻底取消核准制、发审委的相关条款

具体到条文上,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改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在旧版证券法中,上述条款的“注册”原本是“核准”。

这一改动意味着,注册制从法律上扩大至所有的证券品种,未来将不仅局限于科创板这一个板块施行注册制,而会是所有板块都施行注册制。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核准制将成为历史。

此外,原版第二十二条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在新证券法中此条被全部删除,改为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依照前两款规定参与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注册的发行申请的证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董登新说:“新修订的证券法首次赋予了注册制的合法地位。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在过去一直推行核准制,核准制主要是行政审核、行政审批,市场化程度比较低。采用注册制取代核准制,这将全方位提高A股市场的包容性,并淡化行政管制,淡化IPO过程中的行政干预,改由证券交易所来实施IPO审核,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

IPO条件不再强调盈利能力

伴随着核准制改为注册制,证券发行条件也在松绑。

现行证券法的第十三条列出四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其中包括“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而这一条在新版证券法中被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这一修改有利于打破证券发行监管中的行政审批思维,符合注册制改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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