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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信披问题重重 “28条”重新系统化规矩
2019-8-6 10:00:09 作者:jincvip  次阅读 分享到:

关于重大事项提示,要求发行人在“重大事项提示”中以简要语言列示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重大风险因素,不得简单重复或索引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内容。

关于风险因素,要求发行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风险提示,提高风险因素披露的针对性和相关性,尽量对风险因素作定量分析,对导致风险的变动性因素作敏感性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述。此外,特别指出,风险因素中不得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

关于发行人基本情况(核心技术人员认定),要求发行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6问,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及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的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关于业务与技术,要求发行人披露业务与技术时,结合公司收入构成、客户及供应商、市场地位等,使用浅白易懂的语言,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地描述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或夸大其词的描述,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

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要求发行人在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时,应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重要或者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报表科目、财务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投资者保护(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承诺)中,首次提出当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作出承诺;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还应当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关于相关专项文件,通知还要求保荐机构在《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中,说明对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尽调过程、核查方法和取得的证据,不得简单重复发行人《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说明》中的内容,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和厉大其词的表达。

此外,针对此前出现的保荐机构擅自修改申报材料的问题,通知明确指出,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在审核问询函的范围之外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提交专项报告说明修改情况及原因,并对修改内容予以加粗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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