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见》出台的初衷是好的,但要防范投机行为。”王博表示,比如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可能借助《意见》的政策便利,通过回购炒作股价,引导预期,等待投资者进入后套现离场。王博建议,从三方面着手:一是严格回购预案的审核环节,例如要求回购企业提供详尽的预案程序和内容,披露增持计划、回购金额、股权比重、股票份额、回购价格和实施期限;二是对回购股份的去处和用途进行披露,明确是销毁、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还是库存股扩容等;三是对回购股票的后期减持时间安排进行规划,可考虑禁止在6个月内抛售。
卞永祖认为,要加大公司回购股票的信息披露力度,充分说明回购数量、持有时间等信息,尤其是企业再融资时要充分说明回购的理由和目的。同时,加大对企业回购股票的监督力度,避免企业利用信息优势“高抛低吸”。
潘向东认为,应该加强监管,加大对股份回购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利用内幕消息欺骗投资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加大惩罚处置力度,防止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用股份回购操纵企业指标进而实现套利的行为。同时,进一步丰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处置方式,促进股份回购健康有序发展。库存股是我国股份回购的产物,是整个股份回购过程中重要一环,对股份回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议监管部门丰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处置方式,建立与完善库存股制度。
田利辉建议,在能够切实有效监督市场情况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可操作回购的股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