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超出市场预期的降准到此次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的适度放松,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政策力度在减轻,波及面在缩窄,金融监管的力度不会比之前市场预期的更加严厉。
5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大额风险暴露提出了全面、统一的监管标准,此举将有效防控银行业授信集中度风险,抑制同业乱象。
表内外统一监管标准
目前,中国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散落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一直以来,国内银行业客户授信方式多样化,不仅通过表内的信贷来为客户融资,同时也在通过表内的非信贷、表外融资方式为客户融资。表内非信贷、表外融资都没有资本金和拨备上的监管约束和要求,存在较大的风险敞口,表内非信贷、表外融资成为躲避监管要求的主要途径。《管理办法》对于抑制金融风险积累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影子银行”体系治理中一项重要的政策。
早在1月初,原银监会即发布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之后,由于农村中小银行的风险暴露管理和监测相对薄弱,在3月底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额风险监测和防控的通知》,使得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新规优先在农商行落地,其达标时间为2018年6月底,主要的创新点是增加了“匿名客户风险暴露”监管指标,对不能穿透的信托、委外、券商资管计划等,也实行限额监管,其总额不能超过农商行一级资本15%。
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标准,规定了风险暴露计算范围和方法,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内部限额、信息系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管控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管理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5%。对非同业关联客户,《管理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相较于现行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管理办法》对关联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有所放松。对于同业客户,《管理办法》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5%。
从监管测算的结果来看,对于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绝大部分银行已经能够达标。但对同业客户的监管要求,目前仍有部分银行未达标,对此,《管理办法》设立了3年过渡期安排,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到位。
《管理办法》除了规定大额风险暴露量化监管标准外,还针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以实现信用风险全口径管理。通过一整套安排和要求,《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客户授信集中度,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同时,减少银行借助表外融资规避监管要求、借助非信贷资产来躲避信贷额度的行为,减少监管套利的行为,从整体上控制银行体系承担的信用风险。
监管渐露放松迹象
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在监管要求上有了明显的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