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办法》细化了资管产品或ABS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交易对手的确定,减少纳入“匿名客户”名下的“风险暴露敞口”。而《征求意见稿》仅鼓励使用穿透办法,将两类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而正式文件新增了对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在无监管套利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穿透办法,仅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
对确实无法进行穿透管理的产品,《征求意见稿》需要将其设置成“匿名客户”作为交易对手,而正式文件更加细化,区分了投资金额是否高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若高于或等于则全部归成“匿名客户”做交易对手;若低于则可以以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
实际上,交易对手是“匿名客户”或“非同业单一客户”在监管标准上并无区别,都是一级资本15%。但由于“匿名客户”是唯一的,所有以“匿名客户”为交易对手的资产使用同一的风险暴露限额。由此可见,《管理办法》通过允许分散投资笔数明显放宽了投资额度。
若某银行有100亿元的一级资本净额,15亿元的匿名客户风险暴露则刚刚满足监管要求,但若这15亿元资产能够分散成101份,每一笔不高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则每一笔均是以“非同业单一客户”为交易对手,每一笔的风险暴露都将大幅低于监管要求。通过分散的方式不仅符合《管理办法》抑制“过度集中风险”的初衷,同时更具操作性。
《管理办法》新增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并未单独给匿名客户设立达标期限,统一为2018年年底。因此,《管理办法》相当于进一步延长了对匿名客户风险暴露的达标期限要求,使得商业银行能够更从容地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理(压降或分散投资),从而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管理办法》新增第四十三条“非同业集团客户成员包括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对该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限额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对同业客户使用25%的监管要求,而非同业集团客户为20%,因此,《管理办法》新增该条规定,对含金融机构的非同业集团客户(如含财务公司的企业)的风险暴露管理要求实际上是降低的。
总体来看,《管理办法》要好于市场预期,对银行的监管要求在适度放宽,便利调整。从政策内容来看,《管理办法》较《征求意见稿》有所放宽,主要体现为延长了过渡期,同时匿名客户认定较以前也有放宽。
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金融严监管力度在减轻,虽然后续监管政策仍会公布,但力度会逐渐减轻,波及面会缩小。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管理层也在酌情考虑减轻银行调整的压力,减弱了资产端调整对二级市场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因此,虽然金融严监管的政策会按照计划落地,但是政策力度在减轻,波及面在缩窄,金融监管的力度不会比之前市场预期的更加严厉。
中信建投认为,随着资管新规的正式落地,《管理办法》对银行股的意义在于,经过前期的调整后,银行股目前已经进入价值投资区域,整体来看,政策红利尤其是监管放松叠加估值优势,趋势向上。监管放松主要表现为在妥善处置存量非标的前提下,兼顾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冲击。
而降低无风险利率水平将提升银行股估值。自5月1日后,银行新发理财产品均为净值型,打破刚兑后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不能再被视为无风险利率。如果10年期国债收益率被视为无风险利率,其低于理财收益率,自然可提升估值,而且会部分抵消掉经济预期不好带来的风险溢价的提升。
随着银行表内扩展成为信用扩张的主力,后续继续降准成为大概率事件。强监管的核心目标去“影子银行”,具体政策包括禁资金池、禁期限错配、限非标、禁多层嵌套等。随着银行理财类“影子银行”属性的消除,其将回归资产管理的本源。因此,缺失的信用创造能力将回归表内,银行表内扩张能力将会提高,降准释放流动性就成为必备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