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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只荐不保”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作者:jincvip 更新时间:2017-6-24 8:01:5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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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上市公司一季报业绩变脸问题,我们要客观、理性的看待。因为部分公司一季度业绩下滑或波动较大,主要是因为季节性因素、行业周期或整体下行趋势的影响,且绝大多数已在招股说明书或公告中披露了季节性波动对业绩的影响情况;但是,对于那些次新股业绩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的,且没有明显原因导致利润下降的,则要持续关注。

那么,对于业绩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甚至可能存在业绩造假的公司,保荐机构是否需要担责?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这就不得不提存在于某些保荐机构中并被市场诟病的一种现象:只荐不保。对于这一现象,证监会主席刘 士余日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上公开表示,证券公司要心无旁骛做好主业,真正履行勤勉尽责的责任,从源头上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不能“只荐不保”、一上了之。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通过上面的描述,我们不难发现,保荐机构应该既是公司上市时的辅导机构,又是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者,责任重大。而且,我们常说,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把门人”之一。照理说,他们应该要对资本市场负责,要对所保荐的公司负责,要对广大的投资者负责。然而,有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却只顾着眼前的利益,在客户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心中的天平偏向了客户。他们只顾推介公司上市以赚取高额的承销保荐费用,却做不到勤勉尽职、诚实守信,有的甚至与上市公司狼狈为奸,对公司财务极尽“包装”之能事,以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当然,对于这类机构和保荐人,监管层一直都是严厉打击。然而,再严厉的罚单还是没能止住某些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只荐不保”的行为,有些保荐机构和保荐人仍然心存侥幸。

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主要还是处罚力度不够:虽然《证券法》第192条明确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除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外,还可以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依然没看到有哪家保荐机构因为涉及欺诈发行而被撤销业务许可。而从境外的一些成熟市场来看,IPO保荐人对其帮助上市的企业所陈述的虚假信息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我们必须要从处罚力度上动“真格”,让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对自己“只荐不保”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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