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案件判决应该从严还是从宽?
监管层近期释放的一个信号值得深思。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发布了一则关于互联网金融审判工作的消息。该微博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提出,审慎处理互联网金融案件,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要给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留出适度的空间。
这则微博发布的背景是,8月以来,监管部门频繁发布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与专项整治的文件,有如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的“文件雨”。最高法选择在这样一个时间段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调研,并听取该院审判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情况汇报,对“审慎处理”该类新型案件的做法予以了充分肯定,似乎确有深意。
在这次的信号中,关键词是“审慎”二字,到底在司法审判中体现在何处呢?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澎湃新闻表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案件的定性更加严谨,二是以鼓励新兴金融发展的原则审慎处理案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VS集资诈骗
在最高法的微博中,孙华璞提出要严格按照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刘新宇认为,在“审慎处理”的原则下,人民法院在审理互联网金融案件时将本着更加谨慎的态度区分刑事犯罪入罪问题,将民事纠纷的定性不轻易转向刑事案件,给创新金融更多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机遇。在将案件性质定性为刑事案件后,对涉案者到底触犯何种罪名,审判机关也将审慎做出判决。
事实上,投资者在提到互联网金融定罪时,经常会用到一个不规范的词——“非法集资”。其实这个词包含两项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刘新宇解释到,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目的即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也就是说,集资诈骗的性质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加恶劣,在案件审理中有区别开来的必要。
“以轰动全国的‘e租宝’一案为例,公安机关结合侦查结果,将不同职务的涉案人员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说明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刘新宇解释道。
澎湃新闻综合网贷之家整理的资料,列出13起网络借贷判决结果的不完全名单如下。
从判决结果可以看出,13家被立案审理的研究样本中,6家被定罪集资诈骗,1家被定罪合同诈骗,6家被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而高管即将被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广东惠州P2P平台e速贷,则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四个罪名。同样移交检方的中晋系高管,则像e租宝一样,涉嫌非法吸储和集资诈骗两项罪名。
而一些刚刚暴雷、还在警方立案侦查期的平台,比如四川的懒财主、浙江的行行贷,以及上海的“快鹿系”公司当天财富、金鹿财行等,则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