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编写的《上海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显示,2015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涉网络借贷刑事案件共36件139人,其中集资诈骗罪4件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2件120人。
可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互联网金融案件‘审慎处理”的精神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罪名的认定也将严谨对待。
最高可罚无期徒刑
要想知道如何处罚两项罪名,必须要知道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个人或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新规定,条文如下: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从网络借贷暴雷的情况来看,涉案金额大多数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判决中主犯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最重的处罚出现在今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对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判决结果,认定企业法人代表蔡锦聪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中,被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有自首情节,但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大部分款项去向不进行如实供述,影响了款项追回,加之被告人在成立该平台前已负有巨额债务,且受损失人数达上千人,社会影响恶劣。因此,最终还是被处无期徒刑。
仍要鼓励创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为小微企业融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启了大门。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亦会秉承鼓励创新金融发展的原则,这在文章开头最高法释放的信号中,以及以往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都有所体现。
就以2015年发生的“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为例。本案中,原告飞度公司旗下经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融资88万元,来经营一家餐馆。融资成功后,飞度公司认为诺米多公司提供的主要交易信息即房屋权属存在权利瑕疵,信息披露不实,故依约解除了合同,并诉至海淀法院,被告就原告诉请法院判令提出了反诉。
最终,海淀法院判定原告飞度公司胜诉,并判被告方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需支付给原告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
本案对互联网金融界的意义在于,法院确认了互联网众筹的合法性。刘新宇分析该案时表示,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投资人均是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从鼓励创新角度未违反《证券法》,因而对于诺米多公司提出的本案有87位合伙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50人以下的意见未予支持。